1
|
教師評鑑
|
編制內專任教師
|
1.105.8.1(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 (升等通過視同評鑑通過)
(1) 來校第3年進行職涯評量。
(2)來校第5年或第6年(依各學院規定)提請升等。
(3)未通過者來校第7年進行覆評(提請升等)。
2.副教授/教授: 每五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
3.講師: 來校服務3-5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評鑑,通過後,每3年內實施一次評鑑。
|
1. 新進助理教授評鑑(升等)案依人事室升等期程辦理,各學系、所、學位學程約於每年1-2月啟動程序,經學系、所、學位學程審議通過後至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獲推薦至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約於每年7月至9月分批審議。
2. 每年升等案時程請參考人事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最新消息。
3. 評鑑作業依各學院規劃期程辦理,每學期或每學年辦理。每年4月底前完成。
4. 相關規定及資訊請見教師評鑑專區。
|
專案教師
|
1.為執行計畫需要延聘之教學人員,依計畫規定辦理。
2.僅教學者,每週應授課16小時,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教務長同意者,得酌減之。
3.參與建教合作計畫經相關教學單位延聘協助教學之教學人員,在任教學系(科)所要求下,應協助授課,每學期之授課以2學分為原則。但自任職第三年起每年需於前一聘期聘間主持至少一個校外研究計畫。
4.除前三款人員外,其餘教學人員之教學、研究及服務比照專任教師規定。
|
1. 因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授課。但有特殊情形,經系(所、學位學程)級、院級課程委員會通過,簽請教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2. 未達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者,應於次一學年內補足,如仍未補足,應累計至補足為止。
3. 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