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ulty Benefits
一、生活津貼(編制內教研人員)
(一)結婚補助
結婚登記之日起3 個月內可申請2 個月本薪之結婚補助費,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二)生育補助
- 補助基準:二個月薪俸額(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平均數計算)
- 支給對象及條件:
(1) 配偶分娩或早產: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1份為限。
- 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三)子女教育補助
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500元至35800元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四)眷屬喪葬補助
眷屬死亡之日起3 個月內申請3 至5 個月本薪之眷屬喪葬補助費(父母配偶死亡補助5 個月,子女死亡補助3個月),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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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檢查
(一)教職員健康檢查:
年滿40歲(含)以上之編制內教研人員,每2 年得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1次,每人每次以4,5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補助,未達上限者,依實際檢查費用覈實補助。
(二)一級行政主管、名譽教授、編制內年滿60歲以上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健康檢查:
- 得參加臺大醫院健康管理中心提供之專用健康檢查套裝,補助費用4,500已自套裝費用內扣除,免再自行款請款。
- 每年依申請順序安排於臺大醫院健康管理中心健康檢查,一級行政主管及編制內年滿60歲以上教師,補助金額以新台幣4,500元為限;名譽教授不予補助。
- 補助以2年檢查一次為限,已參加「一級行政主管、編制內年滿60歲以上教師健康檢查」者,需間隔1年始得再申請編制內教職員一般健康檢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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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員工心理健康計畫
(一)本校委由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提供教職員工專業多元諮詢服務,由該基金會為本校教職員工提供專業之心理諮詢(含晤談、電話及網路回函等方式),約詢可自行撥打免付費電話或透過e-mail至預約信箱,經評估若有需要,由該基金會轉介法律及醫療服務,身分絕對保密。
(二)每人每年最高可獲得6小時免費諮詢服務,由基金會直接向本校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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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
編制內教研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失能、死亡者,可申請3千至1千萬元之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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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
(一)編制內教研人員申請項目:傷病醫護貸款、喪葬貸款、災害貸款、育嬰貸款、產後護理貸款、長期照護貸款。
(二)貸款金額:最高30至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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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休(編制內教研人員)
(一)退休種類:
- 自願退休: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自願退休:
(1)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2) 任職滿25年者。
(3) 教職員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I. 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II. 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III. 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IV. 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保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 屆齡退休:教師任職滿5年且年滿65歲者。
- 一般命令退休:教師任職滿5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I. 公保半失能以上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II. 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 因公命令退休:前述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滿5年之限制:
(1) 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2) 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3) 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4)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二)退休金支領方式:
- 任職5 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 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
(1) 一次退休金。
(2) 月退休金。
(3) 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
- 教師新制年資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
-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規定辦理。
(三)退休金計算方式:
-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1) 一次退休金:(平均薪額+930元) ×年資基數。
(2) 月退休金:平均薪額×舊制核定年資百分比+930元。
- 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
(1) 一次退休金:平均薪額× 2 × 年資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1.5個基數)。
(2) 月退休金:平均薪額 × 2 × 新制核定年資百分比(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2%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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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撫卹(編制內教研人員)
(一)教師如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執行公務以致死亡(簡稱因公死亡),給與遺族撫卹金。
(二)撫卹金給與:
-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撫卹金給與之種類:
(1) 一次撫卹金。
(2) 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3) 任職未滿15 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任職15 年以上者,依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 因公撫卹金給與擬制年資依因公死亡情事不同核給15年至35年不等。
- 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依死亡情事不同核給120個月至240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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