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學生選課,須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及當學期公告之選課注意事項辦理。
學士班三年級(含)以上學生與碩、博士班學生,應於初選及加退選時一併填答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學生問卷調查表。
第16條
重複修習已修讀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重複修習之學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但各學系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22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日常考查、平時考試、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或其他方式等加以評定,且使用網路登分系統登分,登分完畢並確認後即完成成績繳交。
學生應於每學期期末考試完畢十日起,至教務單位或上網查詢各科學期成績。
學生對於學期成績有疑義時,得向各教務單位查詢。若教務單位查明登錄之成績與教師所送成績相符,且學生仍有疑義時,則應由學生逕洽授課教師查詢。
第23條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兩種,最高為A+,及格標準為C-(百分制最高為100分,及格標準為60分)。
性質特殊之科目,經院系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並送教務處備查。
第25條
教師繳交、補交及更正成績之各項事宜,應依本校「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26條
平時、期中或期末考試曠考者,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以X等第(百分制零分)計算。
第27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且次學期逾三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第28條
僑生、港澳生、陸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離島生、希望生(含申請入學希望組入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且次學期逾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第29條
下列學生不適用本學則第27、28條規定:
一、本學則第17條之一第1項第3款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全學期修習學分總數未超過九學分者。
三、運動成績優良甄審、甄試學生。
第30條
學生因公或因急病、近親喪故或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期末考試者,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之規定,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在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辦理註冊之學生須向醫學院學務分處辦理),請假程序完成後,方得補考。
第31條
期末考試補考應在次學期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二天內訂期舉行, 以一次為限;應行補考學生,逾期不得補考。
因重大事故,致無法參加補考者,得檢具證明,經系主任、院長及教務處核准後,未參加期末考試之學期,可以休學論處,惟其休學累計學期數仍應符合本學則相關規定。
期末考試因公、病、生產、配偶或二親等親屬喪故而請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以授課教師評定之實際成績計算;其餘原因經校核准事假補考者(因懷孕或撫育幼兒需要者除外),其補考成績如超過C-,概以C-計算。
第32條
學生於考試時如有作弊行為,一經查出,除該科該次成績以X等第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記過、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第33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須依學務處規定之請假規定請假。
第34條
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而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課一小時,以請假五小時論。
第35條
學生平時請假達學期授課時數五分之一者,降該科學期成績一等第為原則,達四分之一者,降該科學期成績二等第為原則。授課教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學期中某科目請假達三分之一者,該科成績以X等第登錄。
第36條
經核准請公假、產假者,或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適用前條規定。
第51條
學生本人對於應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檢具證明,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其辦法另訂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受處分人得依學生申訴評議辦法書面申請繼續在本校肄業;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期間之修習成績不予採認。
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後獲准復學者,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並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第74條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核計比照各學系學士學位班規定,其成績及格標準為 B-。
第87條
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應保存一年,但涉及申訴案者,應依實際需要延長保存年限。教師繳交教務處成績檔應由教務處永久保存。
國立臺灣大學學則全文:https://www.aca.ntu.edu.tw/WebUPD/aca/UAADRules/學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