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ulty Evaluations
編制內專任教師
一、評鑑之宗旨
經由評鑑制度之運作,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
二、應受評對象
- 凡本校支薪之專任教師均應接受教學、研究及服務評鑑;未支薪之專任教師是否接受評鑑,由各學院自行規定。
- 凡依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聘任之編制內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均應接受評鑑,相關規定請詳見本校「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評鑑辦法」。
三、評鑑週期及相關權益
- 各級教師評鑑期程如下:
(1)講師: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含)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含)以後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第三年至第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
(2)助理教授: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含)以前聘任者,每五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含)以後至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含)以前聘任者,應於來校服務第三年至第五年內由各學院實施第一次評鑑,評鑑通過者,其後每三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一○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者,依第六條相關規定實施評鑑。
(3)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內應由各學院實施一次評鑑。
- 學院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服務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且由學院協調學系、所、學位學程、師資培育中心及體育室(下稱系所)給予輔導協助,自評鑑未過之次學期起算二年內由學院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時,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但一○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第一次評鑑不通過時,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前項輔導協助應由系所作成輔導紀錄送學院備查。
- 本校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但一○五年八月一日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評鑑。
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含)以前聘任之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視為覆評不通過,並依各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助理教授獲准延後評鑑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未升等之年數。
- 一○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以升等結果為評鑑結果;其辦理方式如下:
(1)為協助助理教授如期完成升等,由學院於助理教授來校服務第三年,通知其就教學、研究、服務各方面之進展提出書面說明送系所教評會,系所教評會應就其說明內容進行職涯評量並給予具體建議,提院教評會報告。但助理教授於來校服務起二年內,如併計於本校以外之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提前依本項第三款辦理評鑑者,升等通過視為完成職涯評量;升等不通過視為未完成職涯評量,不列入職涯評量紀錄。
(2)一一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助理教授,應完成前款職涯評量,始得申請在外兼職或借調,學院及系所於審查其申請案時並得參酌其職涯評量情形綜合考量之。
(3)助理教授之升等期程,應由各學院自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a.於來校服務第五年應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四年(含)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b.於來校服務第六年應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同時視為評鑑通過;升等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提請升等,視為評鑑不通過。第五年(含)以前提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4)等待覆評期間提前申請升等者,升等通過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升等不通過,不列入評鑑紀錄。
(5)覆評仍不通過時,不得再提升等,且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校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或資遣。
-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或借調,亦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
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借調之權利,且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至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各學院對於第1點、第4點(1)至(4)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申請延後評鑑之規定
教師於 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 ,因分娩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所屬學院及本校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但養育 三足歲以下子女,延後評鑑以一次為限。
教師於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遭受重大變故,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所屬學院及本校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同一評鑑週期內以遭受重大變故申請延後評鑑者,以二次為限。
五、免辦評鑑規定
教授符合一定教學、研究及服務成就者,得申請免辦評鑑,其詳細規定請參考本校教師評鑑準則及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六、取消免評鑑資格
各學院提出之取消教師免評鑑資格案,經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及校長核定後,取消該教師免鑑評資格。
專案教師
依「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第14點: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均應每年接受評鑑,評鑑結果作為續聘與否之依據。評鑑辦法由各聘任單位另定之。
相關法規/1.本校教師評鑑準則 2.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3.本校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評鑑辦法4. 本校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服務單位/教務處秘書室
聯絡電話/(02)3366-2388分機103
相關網址 / https://www.aca.ntu.edu.tw/w/aca/SecretariatService_21070521481171068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專案教師之評鑑請逕洽各聘任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