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教師手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一.  認識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

   第三條: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第十九條: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二十條: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二.  通報責任:依據性平法第二十二條第項規定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本校通報窗口(性平會及校安中心)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 9:00-17:00):請通報性平會,請來電02-3366960702-3366-9608或來信(gender@ntu.edu.tw)通報。

   非上班時間:請通報校安中心,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02)3366-9119,或寫信至ntumilitary@ntu.edu.tw

提醒:

1.    僅需來電或來信通報承辦窗口,清楚表述相關情事即可。

2.    依據性平法第四十三條,超過24小時通報,將面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    若因未通報導致事件再發,或隱匿證據,可能依性平法第四十四條條遭「解聘/免職/終止契約」。

4.    不湮滅、偽造或隱匿證據、不另設私下調查機制(不寫自白書或悔過書、不要求雙方對質),由性平會依法處理。但仍應第一時間輔導學生情緒,給予關懷和支持,並指引學生妥善留存證據(如:監視器畫面、訊息截圖、影片等)。

三.  師生互動與關係界線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及教師聘約,教師不得:

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

   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若有違反之虞,應主動迴避陳報學校

四.  教師涉案的暫時停聘與解聘機制

(一)暫時停聘與靜候調查

1.    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二條第項,教師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於知悉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可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二次,每次不超過三個月:

  十四條第項第款情形

  十五條第項第款情形

若經調查屬實,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解聘。

2.    其他身分人員依性平法第三十條其他人員(如兼任、志工等),調查期間應依性平會決議暫時停職,且復職時未發薪資部分應補發。

(二)應解聘或不得聘任情形(依教師法第十四十五條)

以下情形經確認屬實,應予解聘,並可能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之罪,經判決確定。

   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偽造、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或未依規定通報導致再犯。

   若屬教師法第十五條情形,則應解聘並停止聘任資格一年至四年

五.  相關資源

對象

內容

學生

心輔中心、學生輔導中心、校安中心、駐警隊等。

教師

 臺大教職員工全人關懷服務 0800-299988免費諮詢服務 https://www.care.ntu.edu.tw/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https://esh.ntu.edu.tw/#/Content?type=3&L1=54&id=54

六.  救濟: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權責單位之處理結果不服者,得依相關法規之規定,提出申復或教師申訴等救濟途徑。

七.  相關法規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2.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3.    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4.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5.    性別平等工作法

6.    性騷擾防治法

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8.    跟蹤騷擾防制法

9.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10.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倫理守則

11.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懲處要點

八.  非屬性平法管轄之性騷擾(非一方為學生,一方為教職員工)

由人事室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管轄。

本校性騷擾防治專用電話:(02)33665903

本校性騷擾防治專用信箱:leader@ntu.edu.tw

九.  教育工作者應遵守的性平權利與義務操作指引

https://webpageprodvm.ntu.edu.tw/gender/cl.aspx?n=198246